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L35)工作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L35)遵照执行科技部制定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参照执行科技部推荐的《查新程序》、《查新质量评价指标》。遵照执行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科技部、国家奖励办有关科技查新工作的法规、政策、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 学习并遵照执行以下与科技查新相关的法律法规 《科技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 当某一科技计划就本计划课题申报和鉴定时出具查新报告有明确的要求时,且这些要求与以上各种法规制度不相矛盾时,可按该计划的查新要求来出具查新报告。其它科研管理部门、行政机构、用户不能影响查新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查新站可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

第四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查新,是指以文献检索的手段,并基于检索结果,通过综合分析,对委托查新的科研项目的新颖性进行查证,出具有依据、有分析、有对比、有结论的查新报告的一种鉴证性质的信息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条 本查新站仅接受理工类课题委托,不得接受其它学科的课题委托。查新专用章仅限于查新报告及查新合同使用,不能在其它文件中使用。

第二章 科技查新的专业范围与服务项目

第六条 根据《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本查新站可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查新业务,查新的类型有科研立项、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验收、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申报奖励及其他科技鉴证性项目。

第七条 根据《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等法规,本查新站的学科范围以体育学范畴的科研项目为主,兼顾其他相关学科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科技查新的机构设置

第八条 本查新站接受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的资质审查及业务指导。

第九条 本查新站接受北京体育大学及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的行政领导。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为查新站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包括设置三名以上专职查新岗位、支持查新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计算机网络环境、购置与查新业务密切相关的文献资源。北京体育大学作为查新站的法人机构,监督查新站的工作。
       
第十条 查新站设站长由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副馆长兼任。另设主任一名,由信息咨询部主任兼任。站长负责查新站的岗位设置和服务监督,主任负责本查新组的查新项目管理、业务培训、资源建设。查新业务作为信息咨询部的服务项目之一进行量化管理。
     
第十一条 查新项目实行三级管理制,查新员、审核员、咨询专家。查新员负责查新全过程,听取审核员的修改意见,与审核员共同选择咨询专家并向咨询专家请教。审核员对查新程序、文献资源、检索词、相关度、对比分析、查全率及查准率、查新结论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咨询专家就查新项目的技术内容提供相关背景资料、文献线索、新颖性判断。

第四章 查新站人员及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涉及查新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查新员、审核员、其他技术辅助人员以及查新咨询专家。其中查新员与审核员一般应当具有查新人员资质证书。

查新员一般应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接受过国家有关查新的正规培训,未接受过培训的人员应具有从事文献检索与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的经验,并与正式查新人员联合做出进行查新工作,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负责用户接待、受理委托、文献检索、分析比较、报告撰写等业务环节。

审核员一般应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接受过国家有关查新的正规培训,具有三年以上与查新相关的工作经历,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较好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负责对查新过程的合理性以及查新报告的正确性进行审核,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应当与查新员共同讨论项目特征、优化查新方案、完成整个查新环节。

技术辅助人员协助完成网络、设备、数据库的维护以及财务结算等工作。

查新咨询专家从各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人员中聘请,一般应为高级职称,具有所从事学科专业广泛的知识和较深的造诣。负责为查新工作中出现的疑难专业问题提供咨询。

第十三条 查新人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的查新业务由专职查新员进行,审核员与其他技术辅助人员,以及查新工作量比较集中时的补充人员兼职工作。

第十四条 凡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的查新培训班,本查新站将派查新人员参加,争取使所有查新人员参加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查新站每年召开所有查新人员参加的为期两天的查新工作研讨会,组织学习有关查新的法律法规,学习兄弟查新单位的先进经验,交流查新体会。鼓励查新人员撰写查新方面的学术论文。进行必要的业务考试以提高查新、检索、外语等综合水平。

第十五条 对违背职业道德、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查新人员,取消其查新资格。对业务素质低,不能出具合格查新报告的查新人员,暂停其查新资格。对不能遵守查新工作独立性原则,依用户要求做出查新结论的查新人员,将予以警告,警告三次以上,取消查新资格。对科研评审部门或专家组提出异议的查新报告,查新站在审查后,认为查新报告不合格,可另换查新员,重新出具查新报告,若认为查新报告合格,可向评审部门或专家组解释,坚持独立性原则。
      
第十六条 要求每一位查新人员有确定一、两个学科作为自己的查新专业发展方向。查新站及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应为查新人员进修、听课和自学提供方便条件。查新人员在专业化方面,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检索工具、工具书、科技期刊、协会及专业会议;具备本专业基础知识;能看懂本专业的综述性文献;熟悉本专业的学术网站;熟悉一定量的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权威;掌握本专业一定量的专业术语;了解本专业的最新研究动态及热点问题。

第十七条 所有涉及查新工作的人员都有义务维护委托查新的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

第五章 查新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查新人员应熟悉《科技查新规范》及我站制定的查新工作流程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为适应集中管理、分散开展业务的工作模式,在查新流程的结题环节实行查新人、审核人、批准人三方签字后,由图书馆办公室盖章生效。

第六章 查新工作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 检索工具应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文献检索工具,综合性和相关专业检索刊物,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检索年限:科研立题类自查新之日起前推15年;成果鉴定、报奖、申请专利类自查新之日起前推20年;其他情况由用户与本查新站商定。

第二十二条 检索范围根据鉴定级别及用户特定要求指定。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鉴定查新应进行国内和国外的文献检索,市委级可只进行国内文献检索。

第二十三条 检索出的文献按其技术内容分为密切相关文献和一般相关文献,并按顺序列为检索附件。密切相关文献应提供原始文献复印件;一般相关文献应提供文摘。

第二十四条 对检索结果为“零”的查新项目,作结论之前需重新审核检索方案是否正确,一般情况下应调整检索策略重新检索。

第二十五条 查新报告应如实反映检索情况,包括文献分布情况概述和对比文献的综合比较分析,对检索课题的关键技术应做客观的有与没有的判定,不得作“填补空白”和“XX年代”类水平结论,对产品鉴定查新,可将产品的关键指标与有对比性的文献相应的指标进行客观对比,避免使用定性词语。

第二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隐瞒关键技术或提供虚假数据,造成结论偏差或错误,我站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章 查新档案管理与用户反馈

第二十七条 查新业务档案同时以印刷版形式和电子版形式归档,印刷版应具有查新人员签名和加盖查新专用章,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保存5年;电子版制作成具有必要检索途径的数据库,并按年度制成光盘长期保存。设专人管理档案和查新资料数据库。查新档案包括查新合同、查新报告及其附件。

第二十八条 查新档案还包括和查新站有关的文档和申报查新站的材料;年检材料;科研管理部门或用户对查新工作的反馈意见;有关查新工作的争议和法律文件;查新人员培训计划及培训证书复本;查新文献资源建设计划;国际联机服务合同及帐目等。以上材料属永久保存档案。

第二十九条 查新档案应在查新站内部公开,以利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并互相监督。查新档案是接受查新管理机构审查,评定和质询的文本。查新档案是查新机构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文字证据。查新档案不能对外公开。

第三十条 每年进行一次反馈调查,对全年所作查新报告按类排列,调查内容有三方面:一是立项课题是否获得项目,鉴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是否获奖。二是用户及专家对查新报告提出了什么意见。三是对查新员工作质量及工作态度的反馈意见。调查方法,电话调查、E-Mail调查、通信调查、网络查询。调查时间一般在次年初。对重大查新课题,要求做项目跟踪反馈,收集用户、鉴定会主持单位和报奖管理部门对查新质量的意见,并建立反馈意见档案。

第八章 查新收费

第三十一条 科技查新属于有偿、非盈利服务,收费标准由查新站提出,经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参照其他查新站的收费标准;按查新项目的类型分别定价;与所检索文献资源的范围成正比;国际联机检索按成本收费;收费点包括 检索费、报告费、加急费和复本数量费。具体收费办法参见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L35)科技查新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对读者明码标价,收费要有明细表,收费后开具发票,每笔收费要登记交款单位、付款人,课题名称、收费金额及查新员。所收款项悉数上交北京体育大学。

第九章 保密及责任

第三十四条 查新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出具错误查新报告,造成不良影响和其他后果的,应追究查新站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因工作失误造成漏检、误检,查新站退还部分检索费用或免费重检。

第三十五条 查新站承担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如果查新站人员泄漏有关技术秘密,致使委托单位或个人遭受经济损失,委托方有权要求查新站赔偿。

第十章 年度总结与汇报

第三十六条 每年年底,各查新工作组应当将截至到1231的查新业务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完成的查新项目数量及其学科分布、查新类别等分项统计,经验和教训,存在问题分析、改进意见等,并于下年110日前报送给查新工作站。

第三十七条 查新站每年1月下旬将年度查新工作总结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20196月修订,自201971